引言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权利中,哪项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呢?

    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做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确认了公民独立的人格权,它告诉我们:每个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独立自主的活动而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探寻选择最符合自身本性和意趣的生活方式,充分感受人生的意义和自我的存在。人格权对我们来说为什么如此重要?

    因为没有了人格权,人的生命就会被随意践踏,人就会丧失生存的权利,丧失做人的尊严,自身的价值就无法展示,生命也会失去意义,社会也会无法向前正常发展。

    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三种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探究新知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在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首要地位,那么,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这项权利呢?

     观看案例:“熟手”伤手

     分析:案例中陈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延伸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受的惩罚

    观看案例:五百道作业题

     分析:案例中王晓军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阅读案例:2003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高校后勤集团食堂使用一名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找到一名疑似童工的员工,单位负责人解释说该员工是其在本单位食堂任厨师的舅舅介绍来打工的,才工作了二十多天,录用他时其舅舅保证他已满16岁,但是单位不能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以及其他录用登记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与该员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当地派出所积极配合,开具户籍证明,证明该员工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即该员工年龄未满 16 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单位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思考: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我国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 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拓展探究:一天,小强在某超市购物,当他付款准备走出超市时,被该超市 的保安拦住。保安声称,小强偷了超市的东西。小强予以否认,保安要强行搜身,并威胁他说:“ 如果不接受搜身,就不准你离开超市。”

    这时,小强可能有以下几种行为:(1)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接受搜身,以证明自身清白。(2)坚决拒绝搜身,并准备大闹超市与保安拼了。(3)现在人单力薄,只好先接受搜身,回去后纠集朋友对付超市 和保安。(4)先说明情况,同时坚决拒绝保安搜身,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后再处理。 假如你是小强,你将选择怎样做或不怎样做?请分别说明理由。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