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一)投诉的受理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材料要有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模、数量、计量、价格, 受损害即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的,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告知消费者;4.对其他单位或企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 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5.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二)投诉的处理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协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务请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适用性,除特殊要求外,应由鉴定部门负责。做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4.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答复解决的,或该消费者超过限期不再继续投诉的,视为结案。

  (三)处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10日内告知投诉者; 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